保障房輪候評分標準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評分:
(一)無房戶計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下計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計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積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計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計9分;
(六)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計5分;
(七)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計1分;
上述所稱“以下”含本數(shù),“以上”不含本數(shù)。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評分:
(一)低保家庭計15分;
(二)其它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計5分;
三、按家庭人員結構評分:
申請家庭單親的加5分;每增加一代加5分;每戶最高分為20分。
四、屬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執(zhí)行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困難家庭的,以及受到區(qū)、縣(市)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每項5分,每戶最高分為20分。
五、符合承租條件的,自進入輪候之日起,至計劃實物分配前一個月上,每輪候1個月加0.5分。每戶最高分為20分。
六、父母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子女單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