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連州市收回國有土地0.0675公頃,征收連州市連州鎮(zhèn)經濟聯合總社屬下農民集體土地4.3325公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連州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連州市連州鎮(zhèn)經濟聯合總社(三古灘經濟合作社、翠仙村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具體位置詳見用地勘測定界圖。
被征收土地地類為:農用地4.3325公頃(耕地4.2811公頃、坑塘水面0.0514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連州市連州鎮(zhèn)經濟聯合總社,被征收土地面積4.3325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農業(yè)人口安置途徑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guī)字〔2016〕1號)和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連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連府〔2013〕13號)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被征地農業(yè)人員采取貨幣安置途徑進行,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七類地區(qū)(連州鎮(zhèn))耕地的補償標準為65.00萬元/公頃,坑塘水面的補償標準為67.50萬元/公頃,青苗補償費為1.5萬元/公頃。
五、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本次征收土地補償登記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個月內到連州鎮(zhèn)國土資源所辦理補償登記。
六、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上述征地范圍內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國土資源局的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