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huán)罰字﹝2018﹞21號
連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州市恒興粉體有限公司:
地址:連州市西江鎮(zhèn)耙田村大路墩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18823038941012
法定代表人:羅志強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對連州市恒興粉體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你公司未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將產能擴大至10t/年。執(zhí)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的現場情況制作《現場調查(勘察)筆錄》,對你公司負責人羅志強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證據一:2018年10月30日對連州市恒興粉體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該公司未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將產能擴大至10t/年。
證據二:2018年10月31日對該公司負責人羅志強制作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該負責人承認該公司未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將產能擴大至10t/年,并且投入了35萬元用于擴大產能。
證據三:2018年10月30日拍攝的現場照片。
證據四:連州市恒興粉體有限公司簽訂的《砂機改造協議》以及收據復印件,協議證明該公司擴大產能投入金額為35萬元。
證據五:羅志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連州市恒興粉體有限公司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2018年1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環(huán)罰告字[2018]21號)。你公司自愿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你公司進行處罰。由于你公司較為配合我局的調查取證工作,并且積極開展污染防治整改。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建設項目投資額人民幣叁拾伍萬元百分之一的罰款,即人民幣叁仟五佰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連州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行政處罰)》將罰款繳至指定帳戶(詳見繳納通知書內)。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連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