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fā)布2號通告,更新了我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號通告。
記者注意到,相比1號通告,2號通告結合國家已發(fā)布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將“口罩令”的實施范圍刪除公園,增加了超市、農(集)貿市場。
此外,2號通告還增加了“口罩佩戴原則”部分,明確提出:個人獨處、自己開車或獨自到公園散步等感染風險較低時,不需要佩戴口罩;在非疫區(qū)空曠且通風場所不需要佩戴口罩。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后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并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實施范圍
(一)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fā)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卡拉OK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景區(qū)、宗教場所、商業(yè)街、步行街;
(五)超市、農(集)貿市場、商場(店)、書店;
(六)候診室、候車(機、船)室、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公共交通工具(含網約車、出租車);
(七)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八)其他人群密集或密閉的公共場所。
口罩佩戴原則
(一)個人獨處、自己開車或獨自到公園散步等感染風險較低時,不需要佩戴口罩。
(二)在非疫區(qū)空曠且通風場所不需要佩戴口罩,進入人員密集或密閉公共場所需要佩戴口罩。
(三)在疫情高發(fā)地區(qū)空曠且通風場所建議佩戴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進入人員密集或密閉公共場所佩戴醫(yī)用外科口罩或顆粒物防護口罩。
(四)有疑似癥狀到醫(yī)院就診時,需佩戴不含呼氣閥的顆粒物防護口罩或醫(yī)用防護口罩。
(五)有呼吸道基礎疾病患者需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防護口罩。年齡極小的嬰幼兒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六)棉紗口罩、海綿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對預防病毒感染無保護作用。
連州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連州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南方+